(2017)沪02民终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与沈冬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沈冬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冬法,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冬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天丰环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张利余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