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贺丰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二层A201、A202。组织机构代码:74402063-7。法定代表人:靳克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古城湾乡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303580-7。法定代表人:刘红雁,该公司董事长。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348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院执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新文审 判 员 龙 崎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成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