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杨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杨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峻,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杨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币一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罚金部份于2017年2月23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