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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刑初147号被告人杜晓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晓东,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犯诈骗罪,2006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诈骗罪,2016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晓东虚构为被害人荐某某办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增扶贫出租车手续、车辆顶灯安装、改造气罐、车辆喷漆等方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荐某某钱款2428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晓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就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晓东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晓东原系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职工,与被害人荐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杜晓东因经济拮据,产生向他人骗钱的想法。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晓东向被害人荐某某谎称,能帮助其办理三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增扶贫出租车手续,并多次虚构三辆出租车需要安装车辆顶灯、改造气罐、车辆喷漆等需交纳相关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荐某某钱款272820元。案发前,被告人杜晓东向被害人荐某某退还赃款30000元,二人达成书面房屋抵偿协议书,被告人杜晓东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抵偿给被告人荐某某,后被告人杜晓东及其家属不同意抵偿。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简要案情。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办案机关对被告人杜晓东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3、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被告人杜晓东经传唤到案接受询问的事实。4、被告人杜晓东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晓东向被害人荐某某谎称,能帮助荐某某办理三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增扶贫出租车手续,并多次虚构三辆出租车需要安装车辆顶灯、改造气罐、车辆喷漆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荐某某钱款272820元。案发前,被告人杜晓东向被害人荐某某退还赃款30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荐某某的供述,证明荐某某因相信被告人杜晓东能帮其办理三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增扶贫出租车手续,先后被杜晓东骗取钱款272820元的具体经过。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荐某某向被告人杜晓东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汇款的记录。7、大通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大通县新增200辆出租车运力投放项目的批复》,证明大通县新增200辆出租车,其中大通县交通出租车有限公司70辆,大通县原生缘出租车有限公司65辆,大通新启航出租车有限公司65辆。8、大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杜晓东骗取被害人荐某某钱财,部分所骗赃款由荐某某打至被告人杜晓东卡号为:6222082806000978564的工商银行卡上,该账户由于年限过长,信息无法调取。9、大通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晓东系该所正式职工。10、本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被告人杜晓东犯诈骗罪,2006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诈骗罪,2016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1、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杜晓东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晓东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东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谎称能帮被害人荐某某办理三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新增扶贫出租车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晓东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青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杜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杜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沈晓燕审 判 员  张世成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