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22号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告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净。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长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