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22号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告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净。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盛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长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