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华与被告董泽梅、任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董泽梅,任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828号原告黄玉华,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董泽梅,女,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任国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华与被告董泽梅、任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玉华申请对被告董泽梅、任国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预交3650元、缓交365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