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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7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苏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苏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苏文惠,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苏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文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4000元、利息(含罚息)13984.52元、复利440.93元(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11日,此后的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元、保全费156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文惠名下红旗牌CA7165MT4(车牌号B0MG29)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