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云珍与国家信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929号起诉人朱云珍,女,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在地方通过信访途径举报当地政府包庇杨连生非法建房等问题。由于问题未得到解决,信访人继续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起诉人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四)(六)、第三十六条(三)(四)(六)项之规定,上级信访部门负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督办职责,而国家信访局没有履行这一职责。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的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十二条(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国家信访局对起诉人的信访事项给予督查、督办,履行法律职责;二、判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三、判令国家信访局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不作为、未履行督查督办职责、承担行政责任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工作,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云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李超审判员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