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农行保康支行与赵金贤、宋加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66号赵金贤、宋加发: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26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支付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数额为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