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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尹金霞、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霞,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尹金霞,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远,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1734343926H,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镇潘庄村。被执行人潘志远,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尹金霞与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5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志远在银行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