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尹金霞、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霞,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尹金霞,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远,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1734343926H,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镇潘庄村。被执行人潘志远,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尹金霞与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5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鑫盛面业有限公司、潘志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志远在银行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