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萌诉被告于泽功、张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于泽功,张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27号原告:王萌,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于泽功,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兆华,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萌与被告于泽功、张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银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