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其森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其森,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其森,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孟大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该村村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上诉人李其森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李其森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李其森于2017年5月23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其森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其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