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某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娟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娟桦,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娟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娟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邹娟桦于暂住在被害人姚某的家中,趁姚某不在家时,将姚某放于梳妆台首饰盒内一条女款式心形黄金吊坠项链(重11.782克,价格人民币4056.9元)和一对黄金耳环(重2.78克,价格人民币957.24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娟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颜某锦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邹娟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娟桦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人民币5014.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娟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邹娟桦判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其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娟桦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赃物主动退还给被害人,并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娟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