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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玉昌与代惠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昌,代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48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玉昌,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生,住龙潭区榆树沟街。被执行人代惠民,男,回族,1956年11月4日生,住龙潭区榆树沟街。申请人执行人张玉昌与被执行人代惠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吉0203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13元(其中本金10850元,执行费63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