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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友嘉咖啡店、孟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友嘉咖啡店,孟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626号之一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斌,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友嘉咖啡店,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负责人:孟浪杰。被告:孟浪杰,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友嘉咖啡店、孟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05元,由原告湖州捷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