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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字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茂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张茂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字5803号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家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梅,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满族,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人事部同事关系经理,住北京市。被告:张茂祥,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食品公司)与被告张茂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氏食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燕、杨���梅和被告张茂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玛氏食品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张茂祥之间的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双方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张茂祥于1996年1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茂祥的工作岗位为“生产部操作工”。张茂祥一直在液体车间从事CCO液体设备操作岗位工作。2016年4月11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我公司决定在巧克力事业部下的生产和销售等部门进行裁员。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并事先书面通知了工会,我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经济裁员为由解除了张茂祥的劳动合同。其次,我公司进行经济裁员的理由合法且事实充分。1、2014年至2015年,我公司营业收入跌幅达5%,营业收入总体规模回落至2013年的77.05亿收入水平。2、自2013年起,营业利润由5.21亿降至亏损1.31亿,2015年营业利润达到最低点。2014年至2015年,营业利润由7.07亿降为亏损1.31亿,跌幅达118.6%。3、2014年至2015年,净利润由5.85亿下降为0.48亿,跌幅达91.8%。4、自2013年至2015年,生产线开工率由65%下降至55%,按照该下降速度可以预测至2018年开工率将降至45%,不足一半。5、2013年至2015年,产量逐渐下降,每一年的产量较前一年分别下降了7%、4%、13%。另外,2015年1月,我公司将一条7000吨的彩虹糖生产线转移给了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该生产线上的员工有64人,直接导致怀柔工厂员工过剩。同时,我公司决定增加一条15000吨的成型线,以接收彩虹糖生产线上的员工。然而,由于经营情况持续下滑,迫使我公司停止了这个项目,加剧了我公司生产规模与人员过剩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形下,我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再次,我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合法、有效,且无瑕疵。1、2016年4月14日,我公司以会议的形式向公司工会说明了情况,并就裁员方案的内容征求了工会的意见。2、2016年4月15日,工会向我公司发送了《关于玛氏食品公司巧克力事业部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意见》,表示理解并支持我公司的裁员行动并同意我公司提出的裁减补偿方案。3、我公司向工会说明情况后直至6月上旬,我方修改、完善了本次裁减人员方案。我方先后于2016年4月29日和6月3日向怀柔区社保局汇报了本次裁员的情况,听取了该局的意见,并依据该局意见调整了裁员方案。4、2016年6月13日上午,我公司召开全体员工沟通会,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说明裁员的原因、受影响的岗位及裁���员工人数、已采取减少裁员的措施、补偿方案、裁员的时间进度安排等。同时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征询意见表》,听取了全体员工的意见。只有1份表示“反对”。当天下午,我方和包括张茂祥在内的被裁减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沟通,以沟通函的方式再次告知了本次裁员方案的内容,并听取了被裁减人员的意见。同时,我公司提议与被裁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告知其协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咨询热线。次日,我公司向怀柔区社保局提交了《关于玛氏食品公司巧克力事业部拟进行裁员的报告》,并取得了怀柔区社保局出具的回执。5、2016年6月14日至7月12日,我方与本次裁减的160余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日为2016年7���13日。7月13日,我公司向未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张茂祥在内的6名被裁减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以,我公司实行的经济性裁员具备了“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事由,且裁员程序合法,我公司和张茂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法院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张茂祥辩称,我入职时间为1995年9月6日,签订合同时1996年9月9日。首先,玛氏食品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表中显示玛氏食品2013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利润未发生明显变化,2015年净利润虽然大幅下滑,但同年的固定资产却大幅增加。故我方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如2016年6月14日与人事沟通录音、薪资沟通信等无法证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我们要求玛氏食品公司出具裁员方案和裁员名单,公司拒不出示。玛氏食品公司是有选择性裁员,劳动者在对裁员标准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裁员方案、标准及名单属于合理要求。该公司拒不出示,其未尽到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的法定义务,裁员程序存在瑕疵。其次,工会法第23条明确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完成的相关工作。而该公司提供的参会人员8人,可其有员工1000多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5%的比例。工会委员里没有一线职工代表,单位不能提供职工代表到会名单。他们代表不了工会组织,不能代表广大职工。故工会所有的决议无效。再次,玛氏食品公司自2017年2月24日在怀柔区雁栖湖会展中心召开了全体员工及承包商的春晚大会,总裁公布了2016年年终奖3月份发放5%的决定。从这一点也充分说明���氏食品公司的效益良好,主营业未能发生变化。最后,2017年1月22日,在区委书记、区长等领导出席的新春座谈会上,该公司荣获了怀柔区2016年度经济突出贡献奖。所以,我认可怀柔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96年9月9日,张茂祥到玛氏食品公司(曾用名称为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上班,担任生产部操作工岗位工作。双方于1997年1月17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茂祥的工作部门为生产部。1、主要工资包括两大部分:基本工资和守时奖(GTB)。2、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退休金计划)等多项内容。双方在该合同中签字或盖章。张茂祥完成了玛氏食品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单位于每周通过银行划账方式为张茂祥发放1次工资。张茂祥在玛氏食品公司上班至2016年5月底。玛氏食品公司工会代表于2016年4月14日在关于裁减情况说明的会议纪要中签字,2016年4月15日,玛氏食品公司工会出具了该公司巧克力事业部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意见。该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召开了全体职工沟通会,陈述了裁员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因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快速消费品和零售业呈现下滑趋势,网上购物和数字营销对整个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对业务模式带来了巨大压力,这些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造成巧克力品类在过去两年持续下滑,实体商超客流锐减,经营成本逐年递增,营业收入显著下降,并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当日下午,玛氏食品公司与张茂祥进行了一对一的沟通。��知其属于被裁减人员,并向其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补偿方案和《对经济性裁员方案的意见反馈表》。2016年6月14日,玛氏食品公司将该公司的裁员报告送达给怀柔区社保局备案。裁员报告由裁员原因、裁员标准、裁员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及标准组成。裁员标准中写明了同事被裁减的4条主要标准,其中一条为:公司削减用工成本,按照现有生产规模的缩减按比例削减生产操作岗位,综合考虑工作技能、操作熟练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裁减步骤为:1、2016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依美国总部要求做出裁员决议;2、2016年4月14日,公司将本次裁员情况向公司工会进行了说明,并向工会提交了《玛氏食品公司巧克力事业部裁员补偿方案》。3、2016年4月15日,公司工会召开全体工会委员会议,讨论了2016年4月14日公司代表对于本次裁员情况的说明以及《玛氏食品公司巧克力事业部裁员补偿方案》。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的本次裁员行动以及补偿方案,工会于当日书面回复了公司。4、2016年6月13日召开玛氏食品公司全体同事沟通会,就裁员事宜进行沟通,并听取大家意见;同日,对受影响的被裁减人员也进行一对一沟通,听取意见;附件5为本次裁减人员名单。5、2016年6月14日,依照法律要求拟将本次裁员情况向怀柔劳动局报告,并提交裁员报告及附件。6、在2016年6月13日—6月20日,公司拟以奖励的方式与同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的奖励方案下,劳动合同解除日仍为7月13日,但公司会给同事额外2个月的工资,并支付截止到劳动合同解除日的工资到及应付未休带休年假。7、公司计划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裁减的同事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7月13日解除,公司依法向同事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向怀柔区人力资源局出具的裁员名单是188人,因其中有孕期、医疗期等人员,故实际裁员173名。被裁减人员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大部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2016年7月5日,张茂祥以用人单位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6年7月中旬,玛氏食品公司向张茂祥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拒收被退回。2016年7月19日,玛氏食品公司向张茂祥公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主要内容为:“你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3日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请你于2016年8月1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向原工资账户支付以下待遇: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8629.20元;应休未休年假补偿等其他离职工资项目由公司按实际情况计��。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截止至2016年7月”。2016年7月1日、7月8日和9月2日,张茂祥分别收到单位支付3笔收入合计是236791.14元。玛氏食品公司称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8629.2元、补充养老保险105997.66元和工资净收入2164.28元。张茂祥称玛氏食品公司单方违约,双方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故其对此不予认可。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裁决如下:玛氏食品公司和张茂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玛氏食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即持诉讼请求和理由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玛氏食品公司就其主张除在仲裁审理阶段提交了证据另向法院交付了新的证据有:1、普华永道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玛氏食品公司特定财务报表科目陈述报告,该报告概要部分内容:(1)、2015年营业利润比2014年同期减少人民币837749008元,同比下降达119%,��近3年来首次出现营业亏损。(2)、2015年净利润比2014年同期减少人民币536687928元,降幅约92%。(3)、2015年玛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比率相较2014年同期缩小超过一半。影响营业利润的关键性费用因素包括: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增长的原因在于玛氏的主要产品受到宏观经济低迷、竞争对手冲击和电子商务兴起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销售收入及市场份额在下降;2015年财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人民币贬值带来的汇兑损失增加。汇率的变化是企业不可控的客观因素;管理费用主要由员工工资、职工福利、差旅费、办公费及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组成,管理费用中大部分属于固定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为不可控成本,因此,在经济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为了有效的减少当期费用,企业只能选择控制人力成本,如减薪裁员、缩减办公支出等方式。2、2013年至2015年玛氏食品公司怀柔巧克力加工厂用电量统计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用电客户电费缴费通知单。3、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关于玛氏食品公司巧克力工厂管理人员、带班经理就裁员后液体包装区域岗位设置调整进行讨论的往来邮件的公证书即CCO岗位操作工由原来的8个岗位调整为4个岗位。玛氏食品公司在仲裁审理时曾经提交的证据有:1、公司裁员的召开经济性裁员董事会决议、召开沟通会、发放沟通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行政机关备案的裁员报告和付款凭证等;2、经济性裁员后CCO岗位留用人员由原来双岗变更为单岗及留用人员的工作技能、转岗经验等方面优于本案的被告张茂祥等5人。其中CCO岗的留用人员朱立良和姚文龙等人签订的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茂祥等人认可CCO岗由两人变为一人,但称新精磨新精炼岗位���原来一人变为两人了。张茂祥不认可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公司的证明目的。张茂祥就其辩称意见提交了2016年6月13日公司进行一对一沟通的录音、2016年6月14日的无裁员名单的录音、对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裁员的通知、裁员规定和玛氏食品公司的招聘信息等书证。庭审时,张茂祥坚持继续履行其和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意将单位已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款项全部返还给单位,玛氏食品公司坚持其诉讼请求。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之前的工资已经付清,自2016年7月14日之后,玛氏食品公司停止为张茂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玛氏食品公司根据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以削减用工成本,按照现有生产规模的缩减按比例削减生产操作岗位,综合考虑工作技能、操作熟练程度等多种因素作为其中的一类裁减标准是其经营的自主权。且玛氏食品公司提交公证书的关于往来邮件中亦显示了CCO岗操作工由裁员前的双岗调整为之后的单岗。张茂祥虽称系岗位名称变化,但公司不予认可,而张茂祥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张茂祥的意见不予采信。结合庭审情况:玛氏食品公司本次裁员170人以上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该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将裁员情况向公司工会进行了说明,并向工会提交了《裁员补偿方案》。次日,该公司工会召开全体工会委员会议,讨论《裁员补偿方案》并得到了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及书面回复。2016年6月13日,玛氏食品公司召开全体同事沟通会陈述裁员的理由、依据,与被裁减人员进行一对一沟通,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补偿方案等。该公司就裁员方案已经依法向怀柔区人社局进行了报告,该局出具了关于收到玛氏食品公司裁减人员的相关材料书证。本院认为玛氏食品公司已经履行提前30日向公司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裁员方案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取得书面回执。在裁员程序上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玛氏食品公司进行的经济性裁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亦依约向张茂祥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等项数额,故玛氏食品公司提出无需继续履行其与张茂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终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祥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诉讼费十元,由被告张茂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显清人民陪审员  吴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