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惠娇与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梁惠娇,梁惠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96号申请执行人:梁惠娇,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被执行人: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梁惠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强制执行开龙府决字(2017)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惠娇集体分红款4000元整。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由此可知,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条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惠娇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争议于2017年2月15日向开平市龙胜镇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该镇政府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龙府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申请执行人梁惠娇享有与月塘经济合作社其他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责令月塘经济合作社在不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对申请执行人梁惠娇分配应得征地分红款4000元;责令月塘村依法撤销其于2016年7月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中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部分进行改正。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2月16日送达各方当事人。现申请执行人梁惠娇以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依据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并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梁惠娇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梁惠娇提出执行龙府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开平市龙胜镇齐洞村委会月塘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惠娇集体分红款4000元整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