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鹏与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鹏,冠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民初1342号原告:江鹏,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德新区尚德华园B区61栋107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和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职员。原告江鹏与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鹏、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鹏诉称,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在广州白云区裕隆大酒店与吉林省长春市冠达快递公司成功签约。原告按约交了四万元加盟费和一万元保证金共计五万元整,冠达快递授权原告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冠达快递唯一代理商,至今差不多两年了,冠达快递从资格证的变更、公司政策的不断更新,直到现在都没有全国开网,导致原告无法运营。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八条第三款退还原告加盟费和保证金,被告一直不回复。现在的安的快递收购了冠达快递,合同再无履行可能,为保证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4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均已开网运营,是原告原因使业务无法开展。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签订《冠达快递网络区域合作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成为甲方在湖南衡阳祁东县的合作运营商,由乙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系统网络使用费四万元整,信誉保证金一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款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两份。被告现在因设施和分拨中心没有准备好仍未能在湖南省内开通运营网络,虽被安的快递公司收购,但是仍是独立法人,正常运营。另双方签订的《冠达快递网络区域合作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甲方违反下列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因甲方原因造成区域网络无法正常运转的……”。本院认为,原告江鹏与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的《冠达快递网络区域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现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开展运营,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江鹏加盟费400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共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