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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姚庄村。法定代表人:沈永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法定代表人:沈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26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的房产已在其他法院的案件中抵押并查封,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62497.7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