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琳琳、李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琳琳,李子峰,陈树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257号原告: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植路,职位总经理。被告:郭琳琳,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子峰,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陈树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献县。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琳琳、李子峰、陈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树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陈树升的撤诉。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左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