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凌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凌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凌燕(曾用名:许蓉),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凌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凌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许凌燕窜至永安市燕南小街“鞋主角”店铺,盗窃被害人陈某1女士便鞋1双。几天后被告人许凌燕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300元。2、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凌燕窜至永安市解放路1098号“琳琳服饰”店铺,盗窃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500元。次日被告人许凌燕归还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500元。3、2017年2月9日,被告人许凌燕窜至永安市燕江中路“周记时尚馆”,盗窃被害人王某金利来牌女士手提包1个。2017年3月22日,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于永安市燕东拥军小区29幢楼下将被告人许凌燕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许凌燕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凌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永安市公安局寻找被害人公某照片;3.监控视频截图、收条、疾病证明书、证明;4.证人苏某、华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1、刘某、王某的陈述;6.被告人许凌燕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凌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凌燕案发前主动将赃物退赔被害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凌燕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