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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李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李秀,李玉龙,王瑞芳,王金亭,崔翠,王希伦,崔建武,王秀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8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负责人:燕欣春,行长。被执行人:李秀。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王瑞芳。被执行人:王金亭。被执行人:崔翠。被执行人:王希伦。被执行人:崔建武。被执行人:王秀奎。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李秀、李玉龙、王瑞芳、王金亭、崔翠、王希伦、崔建武、王秀奎于2015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担保借款本金38722.70元、利息16340.11元(利息算至2015年3月4日),以上本息共计55062.81元。二、自2015年3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之间的新生利息,以借款本金3872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计算,由被告李秀、李玉龙、王瑞芳、王金亭、崔翠、王希伦、崔建武、王秀奎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