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5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5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座1梯16层,组织机构代码15750138-0。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淑萍路30号1号楼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0974-3。法定代表人:陈进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398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3981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