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朱继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异3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司维新,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九重,男,年月日出生,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延平,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朱继樑,男,汉族,住。在本院执行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第三人朱继樑为被执行人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为由,请求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朱继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7月11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另查明,第三人朱继樑为被执行人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300万元)。2010年1月29日,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在公司仅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情况下,向介休市沟底煤业有限公司转账巨额款项990万元。本院认为,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司,被执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人朱继樑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故介休市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朱继樑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异议人请求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朱继樑为本案被执行人,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朱继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审判长 曹春来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常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