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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方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美伦堂黄石砚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美伦堂黄石砚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411号原告:方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勤,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美伦堂黄石砚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曙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美伦堂黄石砚工艺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程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