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孙晓丰与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丰,孙长玖,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910号申请人:孙晓丰,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孙长玖,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XX,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孙晓丰与被申请人孙长玖、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晓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长玖的筑路工程结算回款继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孙晓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晓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申请人孙长玖(挂靠于长春环城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农安县黄鱼圈乡筑路工程结算回款。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