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盐亭活性白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盐亭活性白土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108号申请人四川省盐亭活性白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石龙村。法定代表人:朱茂君,董事长。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东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盐亭活性白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在45万元内的金额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