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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彩仙、张慧与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三七、钱俊、徐平、魏学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彩仙,张慧,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三七,钱俊,徐平,魏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21号申请人:吴彩仙,女,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张慧,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吴三七,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钱俊,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徐平,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魏学东,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吴彩仙、张慧与被申请人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三七、钱俊、徐平、魏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吴彩仙、张慧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三七、钱俊、徐平、魏学东持有的6250箱黄山扁尖笋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55万元。申请人吴彩仙及担保人汪某以其共有的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彩仙、张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山绿美特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三七、钱俊、徐平、魏学东持有的6250箱黄山扁尖笋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55万元。二、对申请人吴彩仙及担保人汪某共有的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静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