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飞申请执行王建平、白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王建平,白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83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84年出生,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宝东,男,汉族,1988年出生,个体户,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王建平、白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蔺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