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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与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7964号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被告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其与被告约定由其向被告提供石材并附带安装。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其货款4万元。由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强辩称,欠款属实,但其仅欠原告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材并附带安装。8月21日及10月11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购货单显示,被告欠原告货款4万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其2.3万元,剩余1.7万元未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黄家亿14000元”,借条中有被告付强本人签名。另查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宝珠与黄家亿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案件无调解基础。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首先,原告出示的2015年8月21和10月11日的两张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购货单,显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示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其次,原告出示的《借条》一张,虽形式上名为“借条”,但实质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欠条”。再次,被告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欠款数额不是“14000元”,而是“4000元”,“1”字是原告所加,以及认为借条中时间部分有改动,但被告当庭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借条显示,被告尚欠原告1.4万元未偿还,但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应偿还1.7万元,原告当庭并未出示证据证明该主张,故被告应根据借条内容向原告偿还1.4万元,并非1.7万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强负担。被告付强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明亿石材有限公司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