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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与王维德、胡亚芳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保163号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展坤,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违法生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68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慧玲审 判 员  王敬东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柳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