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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刁雁军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雁军,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63号原告:刁雁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确认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亮、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春水西路181。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雁军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刁雁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豆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