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照日格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照日格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36号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许铁,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勇,系公司职员。被告照日格图,男,蒙古族。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照日格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照日格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