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美珍、谭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美珍,谭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27号原告: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美珍,女。被告:谭劲,男。原告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美珍、谭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泳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