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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先峰、陈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先峰,陈鹏,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32号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银河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先峰,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鹏,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史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武,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峰、陈鹏、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由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立武人民陪审员  郭进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