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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锐与李亮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李亮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674号原告:王锐,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亮亮,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与被告李亮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