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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永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永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钟永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73595元,执行费10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599元(含执行费1004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