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贤友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尹华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友,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尹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友,男,生于1969年6月25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尹华寿,男,生于1959年1月6日,住什邡市。张贤友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尹华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贤友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早己歇业关闭,其债务众多,本院于2017年7月己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另外,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寻到被执行人尹华寿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醇松审判员 颜 红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