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敬香与宋学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香,宋学茹,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564号原告:孙敬香,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茹,女,1949年8月21日出生,北京市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第三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统一代码:91131022699230546W。法定代表人:孟惊。委托代理人:卜殿东,该公司法务。原告孙敬香诉被告宋学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申请追加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敬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永强、被告宋学如、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卜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敬香诉称,2015年10月2日我通过固安县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与被告签署了位于固安孔雀大卫城竹园11-2-1004室房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但是被告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我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现被告已能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导致我现在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我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但是被告却无理要求我再加五十万元房款才去办理房产证配合我过户,我没有答应。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办理位于固安县孔雀××城竹园××室房屋的房产证,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要求第三人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宋学如辩称,我与原告在医院里谈过这个问题,她说给我点办手续的钱,我以为等三两天就有结果了,但是我一直没有等到原告的回信,我也没说必须要原告怎么怎么样。一开始我说要原告再给我20万,实在不行我就不卖了,我再赔给原告五十多万我也是赚的。我可以办理房产证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我想让原告再给我10万块钱。第三人意见:该房产本来与我公司没有利害关系,该房产我公司已经交付,并已经入住,我们调查后,原购房人是分期付款,现已全款付清,属自行办理房产证的客户,资料齐全,不需要我公司配合。如果需要配合,我公司愿意配合。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原告孙敬香通过固安县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与被告宋学茹签署了位于固安孔雀大卫城竹园11-2-1004室房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总成交价为645000元。双方约定甲方宋学茹应当在2015年10月16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孙敬香,孙敬香应在2015年10月16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双方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没有约定具体日期。2016年10月6日,原、被告又签定了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宋学茹取到房本后既积极配合乙方孙敬香办理房产过户事宜。2、如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交付的房款大写(五十八万伍仟元整),乙方装修房屋一切费用,全额返还。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原、被告均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585000元购房款后,被告交付了原告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现被告已能付清全部房款,具备自行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迟迟不予办理,导致原告现在没有办法办理过户。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但是被告却要求再加五十万元或者二十万房款才去办理房产证配合过户,原告没有答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办理位于固安县孔雀××城竹园××室房屋的房产证,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要求第三人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3、诉讼费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条、居住证明等证据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愿、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宋学茹已具备自行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应该依照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孙敬香的诉讼请求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最低加价10万元的意见,于法无据,且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庭后经法官给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领取房产证,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三人提出的被告宋学茹属自行办理房产证的客户,资料齐全,不需要该公司配合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学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位于固安县孔雀大卫城竹园11-2-1004室的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后30日内协助原告孙敬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学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景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