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东虎与赵玉文、赵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虎,赵玉文,赵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490号原告郭东虎,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玉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玉宝,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郭东虎诉赵玉文、赵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郭东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东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郭东虎已预交),由原告郭东虎负担。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