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朝忠、郑建容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忠,郑建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枫。被申请人:李朝忠,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建容,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郑建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进行了冻结。该案进入诉讼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全部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建容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建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