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274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2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X区311室。法定代表人陈则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法定代表人张沈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949.88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84元、二次鉴定费合计43000元,合计52084元,由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由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84元,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苏州盈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本诉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8533.88元,申请执行费437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游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