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莲、鲁卫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莲,鲁卫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970号之一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系银行员工。被告:陈华莲,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鲁卫诗,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莲、鲁卫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计2844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无书记员 金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