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焦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焦某,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某履行。但被执行人焦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焦某系遂川县第二中学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某在遂川县第二中学工资收入(每月预留1200元,其余收入全部扣留、提取)至本院执行账号,直至本院通知停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