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志红与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红,李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68号原告:赵志红,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彦涛,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赵志红诉被告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志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志红负担。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世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