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兴中皮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兴中皮件有限公司,义乌市万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XX满,赵兰进,赵品清,何红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58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00号。负责人:傅河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萍、金志荣,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法定代表人:何红心。被告:义乌市兴中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法定代表人:赵品清。被告:义乌市万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法定代表人:XX满。被告:XX满,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赵兰进,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赵品清,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红心,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兴中皮件有限公司、义乌市万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XX满、赵兰进、赵品清、何红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