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2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金宝,现住长岭县长岭镇太平村。上诉人王金宝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金宝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吉0722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二、要求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立即��王金宝办理退休手续(自上诉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享受职工待遇;三、补发王金宝到达退休年龄至今的全部退休金。事实与理由: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1999年辞退王金宝不存在企业改制,供电公司只是称起诉人年纪大了,等到退休时就给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至今未能给王金宝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和王金宝情况相同的共有60余名职工,供电公司为其他40多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却没有给王金宝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如果辞退或开除职工,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没有书面通知本人的,视为没有辞退或开除职工,因此,王金宝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仲裁不是本案的前置程序。本院认为:王金宝以1999年长岭县农电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无故将其辞退为由,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待遇;并补发退休金。其诉请是企业政策性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王金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哈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