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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瑜与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瑜,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梁瑜,1989年9月14日,住陕西省白水县。委托代理人党东峰,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6﹟,组织机构代码:73534756-6。法定代表人潘树忠,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海强,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瑜与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宝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冯全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