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恢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德清万生担保有限公司、德清县连法制冷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万生担保有限公司,德清县连法制冷设备厂,施连法,潘永梅,施宇煜,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清万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147号宇恒财富国际16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5300375-9。法定代表人朱夏文。被执行人德清县连法制冷设备厂,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干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380190-5。法定代表人施连法。被执行人施连法,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潘永梅,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施宇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8866-6。法定代表人陈松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5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州振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德清县连法制冷设备厂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震雄JM800-svp/2注塑机一套;震雄EM560-svp/2注塑机一套;格兰WG-500C注塑机一套;格兰WG-400C注塑机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893300元、(评估报告编号:湖振资估2017第114号)。2017年6月19日和7月12日,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致使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德清万生担保有限公司表示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03970元价格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德清县连法制冷设备厂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震雄JM800-svp/2注塑机一套;震雄EM560-svp/2注塑机一套;格兰WG-500C注塑机一套;格兰WG-400C注塑机一套]作价人民币8039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德清万生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