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抗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如赟与盐城市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如赟,盐城市宏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抗29号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张如赟,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安市。一审被告:盐城市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与迎宾路交汇处天由大厦第八层。法定代表人:刘耀云,该公司董事长。一审原告张如赟与一审被告盐城市宏润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滨开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5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行)监[2017]320900001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卫权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燕书 记 员 王玉兰 来源:百度“”